男子多次介绍卖淫利用微信招嫖!涉及泰州这些小区和酒店

  被告人顾某,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无业,住靖江市。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20〕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他人隐私,于2021年1月1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及其辩护人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间,被告人顾某利用微信发布招嫖信息,先后8次介绍曹某、陆某在本市恒天公寓10**室等地,向刘某某、朱某某等人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220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12日0时许,被告人顾某介绍陆某在靖江市滨江新天地8幢5**室向刘某甲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750元。

  2.2020年5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顾某介绍陆某在靖江市恒天公寓10**室向徐某某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50元。

  3.2020年5月20日0时许,被告人顾某介绍曹某在靖江市恒天公寓10**室向徐某某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50元。

  4.2020年5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顾某介绍曹某在靖江市汉某酒店地下车库刘某乙汽车内向刘某乙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250元。

  5.2020年5月26日3时许,被告人顾某介绍曹某在靖江市芭某雅酒店5**房间向刘某丙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250元。

  6.2020年5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顾某介绍陆某在靖江市某天优品酒店11**房间向吴某某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7.2020年5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顾某介绍曹某在靖江市东阜社区E4-3**室向唐某某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

  8.2020年5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顾某介绍曹某在靖江市格某豪泰酒店德诚广场店5**房间向朱某某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25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顾某苹果牌7型手机、苹果牌8型手机各1部,均暂存于靖江市公安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顾某并签字具结,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人朱某某、陆某、曹某等人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顾某的常住人口基础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顾某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2200元,并交纳财产刑保证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依法处罚。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顾某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的理由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关的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罚金已预缴。)

  二、公安机关自被告人顾某处扣押的苹果牌7型手机、苹果牌8型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嫌疑犯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很严重后果发生的,能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来得到的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十五条嫌疑犯,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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