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江苏泰州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4月26日上午,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泰州市“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洁出席发布会并讲话。

  张洁从全面统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升行政裁决工作质效、强化企业维权服务举措等三个方面对我市2023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部署。

  2022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不断的提高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效能,查办了一批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共查处知识产权假冒侵权案件200件,其中商标案件168件,专利案件14件,地理标志案件18件,其中5个案件入选省局典型案例;向公安机关移送6件;办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37件,其中作出行政裁决10件。

  本次发布的十大案例囊括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多个角度的执法保护典型,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具有重大意义。

  2021年12月27日,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与其他部门联合实施医疗器械专项检查。经查,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某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二类医疗器械恒压咽鼓管吹张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在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他人合法有效的专利号ZL2016****。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2年4月26日,办案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泰兴市某烧饼店侵犯“黄桥烧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5月30日,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泰兴市某烧饼店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黄桥烧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有权人泰兴市黄桥烧饼协会的许可,擅自使用了标注“黄桥烧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包装盒,同时使用了“黄桥烧饼”的门头。

  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6月30日,办案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5日,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泰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及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许可,擅自在其于2022年2月11日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中使用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标志和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

  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3月18日,办案机关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陵区某建材批发部销售未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小夜灯案

  2022年2月14日,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 对海陵区某建材批发部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11日利用互联网购买了10盒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创意3D小夜灯,该标志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及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许可。

  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3月17日,办案机关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靖江市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动机案

  2021年11月20日,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靖江市某空调制造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标注“某江电机”注册商标的电动机35台。经查,当事人未经“某江电机”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擅自向靖江市某空调制造有限公司销售标有 “某江电机”注册商标的电动机48台。

  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1月24日,办案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苏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台下脸盆案

  2022年6月15日,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泰兴某公司建筑施工工地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33只标注科X的台下脸盆。经查,上述商品系当事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用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经该注册商标持有人科X公司授权的检验判定单位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8月9日,办案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兴化市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叉车、未经许可从事特定种类设备叉车维修案

  2022年3月12日,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兴化市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1台侵犯“合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叉车;未取得特定种类设备改造维修许可证,擅自从事特定种类设备叉车的维修;使用未经特定种类设备检测机构检验、也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定种类设备叉车。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叉车、未经许可从事特定种类设备叉车维修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2年7月13日,办案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8日,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对当事人凌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进行查处。经查,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间,当事人凌某某购买低价白酒和剑南春、五粮液白酒空瓶以及其他包装材料,生产假冒剑南春白酒10箱、五粮液白酒20箱,将上述10箱假冒剑南春白酒销售给朱某某。另2020年上半年,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购进了10箱假冒剑南春白酒,同样销给了朱某某。2020年10月,当事人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查获,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尚未销售的假冒五粮液白酒以及作案工具熔喷枪、空各1把。

  当事人凌某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3月25日,办案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缓降器用吊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泰州市某高空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就“缓降器用吊环”外观设计专利提出专利申请,于同年9月5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涉案专利在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称,泰州市某丝带有限公司制造并通过网店销售的缓降器,其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设计高度相似,给请求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请求人向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认定被请求人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责令被请求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5日依法予以立案。

  经审理,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2022年9月30日,办案机关作出行政裁决,裁定被请求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令被请求人立马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请求人江苏某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就“防暴催泪棍”实用新型专利提出专利申请,于同年6月24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涉案专利在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称,江苏某军警装备有限公司在市场上销售采用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生产的同类防暴产品,给请求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求人向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认定被请求人侵犯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权,责令被请求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11日依法予以立案。

  经审理,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被请求人制造、销售的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存在很明显区别,没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2022年12月2日,办案机关作出行政裁决,裁定被请求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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