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靖江】执行标的超3亿元!靖江一企业破产重整!

  本院已受理靖江东信办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靖江市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和管理的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案件审理的真实的情况,本院决定采用摇号方式确定破产管理人。

  企业基本情况:东信公司于2010年7月21日经靖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设立,住所地位于靖江市季市镇通江南路112 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东信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仅有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无证厂房,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东信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未执行完毕案件共7件,执行标的合计605728.19元。

  报名条件:一、报名机构限于江苏省范围内的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及具备破产管理人资格个人;二、有一定破产管理工作经验;三、2021年、2022年度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的处罚或处分;四、2021年、2022年度在本院未有被指定管理人后又弃权的情况;五、不存在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情形;六、参与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含联合报名体)已是靖江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或已经申请成为临时会员,否则,视为放弃参加管理人选任。

  报名方式:有意成为本案破产管理人的,请于2023年6月12日下午5时前(收到时间)向本院立案庭鉴别判定部门顾敏提交书面的《破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一式二份及PDF格式电子光盘。该《方案》应提供接收有关信息的联系人及手机号码,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送达地址。

  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可以联合报名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联合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超过两家,且为不一样中介机构或个人。

  所有提交《方案》并符合报名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均参加摇号选任程序,确定一名首选成员,一名备选成员。申报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在接到本院电话或短信通知后,应委派人员携带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件,准时到达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任,未按时参加的,视为放弃选任。

  本院根据债权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受理债务人联合安能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安能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根据《靖江市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和管理的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案件审理的真实的情况,本院决定采用竞争方式指定案件破产管理人。

  企业基本情况:联合安能公司于2009年4月10日经靖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设立,住所地位于靖江市新港大道35号,股东为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4月23日,联合安能公司与广东东泊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泊公司)签订码头储罐租赁合同,约定联合安能公司将所有的码头、储罐等设备全部出租给东泊公司经营等。

  联合安能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以及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有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执行标的分别为10102986元、315614528元。执行过程中,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委托泰州安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对联合安能公司的资产做评估。2023年1月6日,安信公司出具资产评定估计报告2份,载明联合安能公司位于靖江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墩土路1号的仓储房地产及长江岸线日这一价值时点的市场评估值为458998153元;联合安能公司厂(库)区内的机械设备、公路装车棚工艺设备等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2年12月19日所表现的评价估计价格为378005803元。

  报名条件:一、报名机构限于江苏省范围内各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及具备破产管理人资格个人;二、有一定破产管理工作经验;三、2021年、2022年度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的处罚或处分;四、2021年、2022年度在本院未有被指定管理人后又弃权的情况;五、不存在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情形;六、参与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含联合报名体)已是靖江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或已经申请成为临时会员,否则,视为放弃参加管理人选任。

  报名方式:有意成为本案破产重整管理人的,请于2023年6月13日下午5时前向本院立案庭鉴别判定部门顾敏提交书面《破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一式八份及PDF格式电子光盘(注:《方案》须确保在2023年6月13日下午5时前本院立案庭鉴别判定部门顾敏收到),《方案》(含附件)一般限定在5000-10000字。《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2、社会中介机构破产团队负责人、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或个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

  3、社会中介机构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的情况介绍;

  5、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拟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及折扣方案,以及可否先行垫付破产费用及数额;

  6、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如被选任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后的工作规划、工作思路、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7、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拟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选任时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存在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本案破产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8、拟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的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送达地址。

  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可以联合报名参与竞争方式的选任,联合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超过两家,且为不一样中介机构或个人。

  本院将组成管理人选任评审工作小组,对参与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的工作方案进行评分后,取得分前三名作为入围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并从中择优指定管理人,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应经评审工作小组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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