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场监督管理局

  由本局立案查询的你单位涉嫌租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案,现已本局查询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则,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依据及处分内容奉告如下:

  经查:1、你于2003年04月29日收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为宜兴市徐舍镇鲸塘诚庄空心砖厂,至2011年止,你正常自主展开混凝土空心砖的出产经营。2011年因出产资金链断裂,你无法继续从事出产经营,于2011年8月24日与刘洁(曾用名:刘小君;身份证号码:32022319******3976)签定《租借合同》,将你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出产设备租借给刘洁,租金为10万元/年,租借期限为3年(到2014年9月30日止)。在合同到期之后,你两边继续坚持租借联系,年租金不变。现在,该租借联系继续到2019年10月1日,你共收取租金人民币80万元。在此租借联系存续期间,你未与宜兴市徐舍镇鲸塘诚庄空心砖厂产生出产经营联系,该单位实践经营者为刘洁,设备的收购、厂区规划的扩展、行政批阅的申报等行为均由刘洁施行。

  2、自2011年8月至今,刘洁以该营业执照的名义从事石子、瓜子片、石粉的出售,经查,截止2019年5月,刘洁运用该营业执照出售石子合计24007.6吨,违法经营额90.0423万元;出售石粉合计24286.7吨,违法经营额90.3122万元;出售瓜子片合计3907.6吨,违法经营额32.0423万元;以上出售各类建材合计52201.9吨,违法经营额计212.3968万元。

  3、在承租期间,刘洁主要是做轧石和石子、瓜子片、石粉的出售,并自行出资购买轧石设备,扩展厂区规划,后于2012年11月以该营业执照的名义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陈说表》;2013年11月20日,宜兴市徐舍镇鲸塘诚庄空心砖厂因超范围从事石子的制作和出售被宜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分,在该行政处分中,你伙同刘洁隐秘租借执照的状况,未照实告知违法现实。

  4、另查明:因该厂区间隔乡民集合区直线米,刘洁在承租期间逐渐扩展出产,制作噪音粉尘,损坏村庄路途,形成激烈的大众反应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你租借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构成了《个体工商户法令》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伪资料骗得注册挂号,或许假造、涂抹、租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挂号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注册挂号或许撤消营业执照。”规则的行为。我局决议依据该条款对你作出撤消营业执照的行政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程序暂行》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通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分,你有陈说、申辩的权力。如果有陈说、申辩定见,你应当在收到本告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抛弃此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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