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及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以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市场行情报价为定价依据,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该关联交易对关联人产生依赖。

  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预计2024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都同意该议案,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之前,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依据2024年度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对与关联企业拟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相关交易遵循了公平、合法的市场交易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非常明显异常或显失公平的情形;相关交易符合公司经营所需,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情况、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不存在影响企业独立性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另外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关于2023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预计2024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2023年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影响企业的独立性。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注: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在总额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可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在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方之间进行额度调剂(包括不同关联交易类型间的调剂)。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无(应台湾翌骅保密要求,未对外公开财务数据)

  翌骅实业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德邦翌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德邦”)的少数股东,持有东莞德邦49%的股权,台湾翌骅持有翌骅实业100%的股权,公司从严将台湾翌骅及同一控制主体认定为公司关联方。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资产、财务情况较好,过往发生的交易均能正常实施并结算,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公司将就上述交易事项与相关方签署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公司本次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为满足公司日常业务发展需要,主要为向关联方购买货物、委托研发项目、销售货物,关联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定价原则,参照市场行情报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关联人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情况,有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开展,可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公司业务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各项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有利于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交易的发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独立性等产生不利影响。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确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均系基于公司业务需要而开展,具有商业必要性和合理性,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保荐机构对公司确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相关事项无异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被担保方: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德邦界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德邦”)、东莞德邦翌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翌骅”)、德邦(昆山)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德邦”)、四川德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德邦”)。

  ●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1亿元(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该授信额度仅为公司可能申请的最大上限,并非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具体的融资金额将依据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确定。预计2024年内使用综合授信金额不超过8亿元,若超出预计范围,公司将及时补充进行董事会决议,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同时,基于上述综合授信及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为上述子公司在不超过4.15亿元担保额度的范围内提供担保。该等担保额度可在上述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1亿元(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在此额度内由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授信申请。

  该授信额度仅为公司可能申请的最大上限,并非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具体的融资金额将依据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确定。预计2024年内使用综合授信金额不超过8亿元,若超出预计范围,公司将及时补充进行董事会决议,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同时,基于上述综合授信及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德邦、德邦翌骅、昆山德邦、四川德邦在不超过4.15亿元担保额度的范围内,对其提供担保,该等担保额度可在上述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担保期限根据届时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及提供担保相关的具体事项。本次预计综合授信额度和担保额度的授权有效期为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本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注册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高桥社区教育北路88号4号厂房102、202、301

  4、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是:界面材料、导电材料、电子材料、绝缘材料、导热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4、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和销售半导体芯片固晶粘合保护材料、电子封装材料;加工及销售电子零组件。(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型膜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密封用填料销售;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上述计划提供担保额度仅为预计额度,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实际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事项以正式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担保额度和期限内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上述担保相关具体事宜。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持续、稳健开展。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拥有绝对的控制权,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事项是综合考虑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而作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人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资产信用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担保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觉得,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开展的实际的需求,有利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业务拓展,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申请预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0元。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也未发生涉及诉讼的担保等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为提高公司股权融资决策效率,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小额快速融资”)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1)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2)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即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在确认公司符合本次发行股票的条件的前提下,确定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并办理发行方案的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实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规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2、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3、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次发行情况,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如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政策、市场发生变化或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

  9、决定并聘请本次发行的相关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下,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11、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本项授权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内有效。

  本次小额快速融资事宜须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时限内启动简易发行程序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在简易发行程序中董事会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解海华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2、3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关联股东解海华、陈田安、王建斌、陈昕、林国成、烟台康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烟台德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议案1、2、3进行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人员信息:截至2023年末,永拓拥有合伙人97人,首席合伙人为吕江先生。截至2023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312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300多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有152人。

  业务规模:2023年度业务收入总额35,172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9,644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4,106万元。2023年度A股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共计34家,收费总额4,329.95万元。审计客户涉及行业包括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等。无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永拓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风险累计计提3,447.49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3,000万元,能承担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职业风险基金计提、质押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永拓不存在在职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永拓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7次,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下属监管机构行政监管措施27次,涉及从业人员22人。

  (1)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荆秀梅,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2002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起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02年起开始在本所执业,近3年已签署或复核6家上市公司。

  (2)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奎,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2019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起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18年起开始在本所执业,近3年已签署或复核5家上市公司。

  (3)马向军,现担任永拓质量控制合伙人、总审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审计师。1998年12月23日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0年10月1日加入永拓并为其提供审计服务。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26年,具备证券服务业务经验。近三年在永拓复核过的上市公司15家,主要有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永拓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4年度具体的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全面了解,认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在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间,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及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因此公司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永拓在2023年度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与所有股东的利益,建议公司继续聘任永拓为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聘期一年。

  (五)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票据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涉部分款项(如在建工程款、设备采购款以及其他相关所需资金等),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已使用资金。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发的证监许可〔2022〕1527号文《关于同意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55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46.1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64,002.72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152,543,951.12元后,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487,483,248.88元。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含税)人民币135,894,306.56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504,132,893.44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汇入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开立的账号为的人民币账户内,并经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永证验字(2022)第210029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为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及子公司拟根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等支付募投项目所涉款项(如在建工程款、设备采购款以及其他相关所需资金等),之后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已使用资金。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时确认具体支付方式,履行内部相应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无需签订合同的此流程省略);

  2、根据募投项目实际的需求,达到付款条件时,由经办部门发起付款申请流程,注明付款方式,按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

  3、财务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以及经办部门提供的付款方式信息进行款项支付,并对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登记汇总。

  1、综合考虑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由财务部定期发起置换申请流程,并匹配相关付款清单及支付单据,经公司内部流程审批后,公司可将等额募集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转入各自的一般账户。

  2、公司建立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台账,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各自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相关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相应募投项目。

  3、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询问等方式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核查与问询。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票据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及子公司整体运营管理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票据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涉部分款项(如在建工程款、设备采购款以及其他相关所需资金等),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已使用资金。

  根据相关法规,本次拟使用票据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票据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将有利于加快公司及子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票据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觉得: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保荐人对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4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

  公司将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于确认2023年度和预计2024年度董事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拟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请于2024年5月6日17时之前将登记文件扫描件(详见登记手续所需文件)发送至邮箱进行预约登记,信函预约以收到邮戳为准,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为避免信息登记错误,请勿通过电话方式办理登记。预约登记的股东在出席现场会议时请出示相关证件原件以供查验。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股东证券帐户卡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持股证明原件;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请见附件1),及委托人股东证券帐户卡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持股证明原件;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股东证券帐户卡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持股证明原件;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格式请见附件1),及股东证券帐户卡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持股证明原件。

  参会人员须于会议预定开始时间之前办理完毕参会登记手续,建议参会人员至少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登记手续。

  凡是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数量之前办理完毕参会登记手续的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之后到达会场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列席会议但不能参与投票表决。

  股东或其代理人因未按要求携带有效证件或未能及时办理参会登记手续而不能参加会议或者不能做投票表决的,一切后果由股东或其代理人承担。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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